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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财产权利要有法律后盾

2011-12-29 11:06:02 来源网络 http://www.sixwl.com/ 点击:..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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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农村工作会议27日—28日在北京召开,会议在回顾了今年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基础上,明确了明年以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为重点的一系列工作要求。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出席会议并发表讲话,他强调,推进集体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关键在于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分配好土地非农化和城镇化产生的增值收益。应该看到,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不能再靠牺牲农民土地财产权利降低工业化城镇化成本,有必要、也有条件大幅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这是近十几年来中央首次明确提出不能牺牲农民土地财产权来降低工业化城镇化成本,足以可见,中央对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视已经上升到新的高度。同时,这也体现了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刚刚结束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加快农业科技进步,努力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

  毋庸讳言,对于中国而言,三农问题解决得如何,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多年以来,依靠“土地红利”,通过廉价占用土地来降低城市和工业扩张成本,带来很大弊端。因此,温总理的此番表态,对于推动中国可持续发展方面有着巨大的积极意义。

  诚如温家宝总理所言,30多年来数亿农民进城,既改变了亿万农民的命运,更为经济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是法律赋予农民的合法财产权利,无论他们是否还需要以此来作基本保障,也无论他们是留在农村还是进入城镇,任何人都无权剥夺。

  不过,从30年的城市化历程尤其是近十年加速推进城市化的过程来看,农民的合法权利要有基本的保障比较困难,绝大部分的情况是被各种强势力量剥夺掉,而且往往是打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旗子,并披着合法的外衣。久而久之,这种“杀鸡取卵”式的发展模式就成了当前城市化发展过程中社会矛盾最集中的因素。

  事实上,相关的保障性法律也有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该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分别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真正落实起来还存在着诸多难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国有土地的保障方面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是在农村集体土地的权益保护方面却存在缺陷。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经常举着“城市化”的旗帜大肆圈占农民的土地,法律漏洞成为地方政府积极推动征地拆迁的根本所在。

  刚刚结束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民生问题放到了重要位置,而首次明确不牺牲农民利益来换取城市化发展也显示出,在保障民生方面将推出一些新的立法,如果能从根本大法上来确立农村集体土地的最终归属,将使农民合法权利真正得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