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7-16 8:47:11 来源网络 http://www.sixwl.com/ 点击:.. | 字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降低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明确证监会向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取的证券交易监管费收费标准,对股票由按年交易额的0.04%。调整为按年交易额的0.02%。收取;对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免收证券交易监管费。
通知明确,证监会向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大连商品交易所收取的期货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由按年交易额的0.002%。调整为按年交易额的0.001%。收取。对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收取的期货市场监管费也按上述收费标准执行。
对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收取的机构监管费收费标准,其中,对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每年仍按注册资本金0.5%。收取,最高收费额30万元;对期货经纪公司每年仍按注册资本金0.5%。收取,最高收费额5万元。
通知明确,上述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