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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晨B股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的公告

2011-12-28 11:16:59 来源网络 http://www.sixwl.com/ 点击:..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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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900935 证券简称:阳晨 B 股 编号:临 2011—024

  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

  责任。

  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

  公司——上海友联竹园第一污水处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竹园公司”)于 2011 年 12 月 23 日收到上海市浦东

  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新区法院”)(2011) 浦民二

  (商)初字第 3744 号《应诉通知书》、《传票》及民事诉状

  一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1、本次诉讼受理机构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本次诉讼有关文书签署日期:

  民事裁定书:2011 年 12 月 8 日(“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详见 2011 年 12

  月 15 日上海证券报、大公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应诉通知书:2011 年 12 月 19 日

  传票:2011 年 12 月 19 日

  3、诉状等材料送达时间:2011 年 12 月 23 日

  4、案件审理时间:2012 年 2 月 2 日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江阴市龙泉净水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泉公

  司”)

  注册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华西工业园

  经营地址:上海市金山区石化环江路 38 号

  法定代表人:姚来祥

  被告:竹园公司

  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长岛路 241 号 168 室

  经营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隋塘路 1166 号

  法定代表人:沈扬华

  2、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4 年 12 月 21 日原被告签订《合作协议》一份,约定

  被告污水处理药剂向原告采购,合作供应期限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8 月。协议中被告要求原告支付人民币 550

  万元作为长期合作运营管理费(即合同保证金),同时为供

  应污水处理药剂所需的车间设备、酸池、管道等设备及厂区

  外项目投资人民币 200 万元被告要求原告承担。《合作协议》

  中为保障原告及权益被告承诺如由于被告原因造成原告药

  剂无法正常供应或被告完全停止采购的,被告在 30 天退还

  原告的上述 550 万合作运营管理费(需按自 2005 年按合同

  每履行一年扣除人民币 50 万元递减归还原告),同时承担违

  约责任人民币 200 万元(以原告已承担设备投资人民币 200

  2

  万元计)。原告先后于 2004 年 12 月 27 日、2005 年 1 月 14

  日支付被告运营管理费合计人民币 540 万元(另支付 10 万

  蒸汽增容费人民币 10 万元,以被告名义缴纳,发票在被告

  处),合计原告共计支付被告人民币 550 万元,并按被告要

  求承担了 200 万设备等投资。

  后双方在 2005 年 8 月 1 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在补充

  协议中双方除对药剂价格进行部分调整外,被告对原告运营

  管理项目直接投入的 750 万元资金的返还进行了变更,承诺

  合作期如原告利益受损,被告按每运营一年抵扣 50 万元后

  余款归还原告。

  2006 年 8 月 1 日因被告股权变更被告要求原告重新签订

  合同,同时对上述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中的原告运营管理费

  进行了结转,按已履行两年每年 50 万元共计扣款人民币 100

  万元,余款 650 万元结转至双方 2006 年 8 月 1 日签订的新

  版《合作协议》,该协议第七条被告承诺原告为运营管理项

  目已直接投资人民币 650 万元,被告承诺合作期限 15 年,

  如遇政府要求被告改变工艺或被告其他原因造成原告药剂

  无法正常供应或被告完全停止采购的,被告在 30 天退还原

  告投资的 650 万元运营管理费,具体从 2007 年 1 月 1 日起

  满履行一年扣 45 万元,退还余款,同时双方合作协议终止。

  因药剂原材料价格急剧上涨,2007 年 10 月 22 日双方签

  订补充协议对药剂价格进行上调,双方同意自 2007 年 9 月

  3

  执行新价格标准,补充协议中被告对原告损失用两种方式予

  以补贴,除采取微上调药剂价格外,另对原告的 650 万运营

  管理费暂停扣除,时间自 2007 年至下次调整价格为止。而

  2007 年 10 月 22 日以后虽然原告屡次要求上调药剂供应价格

  但被告一直未同意。

  2010 年 7 月被告对原告称因污水处理工艺改变需要(工

  艺变更为生化处理)不再采购原告的任何药剂,自 2010 年 7

  月 13 日开始被告完全停止采购原告的任何药剂。为此,原

  告诉讼浦东新区法院请求:

  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运营管理费(合同保证金)人民

  币 650 万元,并承担自 2010 年 8 月 13 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

  逾期还款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暂计人民币 60 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案件进程情况

  根据法院通知, 浦东新区法院将于 2012 年 2 月 2 日开

  庭审理本案。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除上述诉讼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

  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相关损益已部分在以前年度财务报告中体现,对竹

  园公司本期利润没有影响。

  公司将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4

  义务。

  六、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起诉状;

  2、受理案件通知书;

  3、与案件起因有关的材料等。

  特此公告。

  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