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2-28 11:16:59 来源网络 http://www.sixwl.com/ 点击:.. | 字号: |
证券代码:900935 证券简称:阳晨 B 股 编号:临 2011—024
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
责任。
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
公司——上海友联竹园第一污水处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竹园公司”)于 2011 年 12 月 23 日收到上海市浦东
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新区法院”)(2011) 浦民二
(商)初字第 3744 号《应诉通知书》、《传票》及民事诉状
一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1、本次诉讼受理机构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本次诉讼有关文书签署日期:
民事裁定书:2011 年 12 月 8 日(“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详见 2011 年 12
月 15 日上海证券报、大公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应诉通知书:2011 年 12 月 19 日
传票:2011 年 12 月 19 日
3、诉状等材料送达时间:2011 年 12 月 23 日
4、案件审理时间:2012 年 2 月 2 日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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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当事人
原告:江阴市龙泉净水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泉公
司”)
注册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华西工业园
经营地址:上海市金山区石化环江路 38 号
法定代表人:姚来祥
被告:竹园公司
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长岛路 241 号 168 室
经营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隋塘路 1166 号
法定代表人:沈扬华
2、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4 年 12 月 21 日原被告签订《合作协议》一份,约定
被告污水处理药剂向原告采购,合作供应期限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8 月。协议中被告要求原告支付人民币 550
万元作为长期合作运营管理费(即合同保证金),同时为供
应污水处理药剂所需的车间设备、酸池、管道等设备及厂区
外项目投资人民币 200 万元被告要求原告承担。《合作协议》
中为保障原告及权益被告承诺如由于被告原因造成原告药
剂无法正常供应或被告完全停止采购的,被告在 30 天退还
原告的上述 550 万合作运营管理费(需按自 2005 年按合同
每履行一年扣除人民币 50 万元递减归还原告),同时承担违
约责任人民币 200 万元(以原告已承担设备投资人民币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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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计)。原告先后于 2004 年 12 月 27 日、2005 年 1 月 14
日支付被告运营管理费合计人民币 540 万元(另支付 10 万
蒸汽增容费人民币 10 万元,以被告名义缴纳,发票在被告
处),合计原告共计支付被告人民币 550 万元,并按被告要
求承担了 200 万设备等投资。
后双方在 2005 年 8 月 1 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在补充
协议中双方除对药剂价格进行部分调整外,被告对原告运营
管理项目直接投入的 750 万元资金的返还进行了变更,承诺
合作期如原告利益受损,被告按每运营一年抵扣 50 万元后
余款归还原告。
2006 年 8 月 1 日因被告股权变更被告要求原告重新签订
合同,同时对上述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中的原告运营管理费
进行了结转,按已履行两年每年 50 万元共计扣款人民币 100
万元,余款 650 万元结转至双方 2006 年 8 月 1 日签订的新
版《合作协议》,该协议第七条被告承诺原告为运营管理项
目已直接投资人民币 650 万元,被告承诺合作期限 15 年,
如遇政府要求被告改变工艺或被告其他原因造成原告药剂
无法正常供应或被告完全停止采购的,被告在 30 天退还原
告投资的 650 万元运营管理费,具体从 2007 年 1 月 1 日起
满履行一年扣 45 万元,退还余款,同时双方合作协议终止。
因药剂原材料价格急剧上涨,2007 年 10 月 22 日双方签
订补充协议对药剂价格进行上调,双方同意自 2007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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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新价格标准,补充协议中被告对原告损失用两种方式予
以补贴,除采取微上调药剂价格外,另对原告的 650 万运营
管理费暂停扣除,时间自 2007 年至下次调整价格为止。而
2007 年 10 月 22 日以后虽然原告屡次要求上调药剂供应价格
但被告一直未同意。
2010 年 7 月被告对原告称因污水处理工艺改变需要(工
艺变更为生化处理)不再采购原告的任何药剂,自 2010 年 7
月 13 日开始被告完全停止采购原告的任何药剂。为此,原
告诉讼浦东新区法院请求:
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运营管理费(合同保证金)人民
币 650 万元,并承担自 2010 年 8 月 13 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
逾期还款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暂计人民币 60 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案件进程情况
根据法院通知, 浦东新区法院将于 2012 年 2 月 2 日开
庭审理本案。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除上述诉讼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
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相关损益已部分在以前年度财务报告中体现,对竹
园公司本期利润没有影响。
公司将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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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
六、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起诉状;
2、受理案件通知书;
3、与案件起因有关的材料等。
特此公告。
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