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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12-2-28 10:22:49 来源第六代财富网 http://www.sixwl.com/ 点击:..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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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对涉及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等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对于证券类准备金,通知明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有关规定,按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取经手费的20%、会员年费的10%提取的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1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收入的20%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3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有关规定,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按交易经手费的20%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通知要求,上述准备金如发生清算、退还,应按规定补征企业所得税。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