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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大路B名誉侵害案起波澜 裁定原审法院重审

2012-6-21 10:09:36 来源第六代财富网 http://www.sixwl.com/ 点击:..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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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信息披露违规,今年5月22日公司曾遭河北证监局发函警示,不过,随后公司的2次信息披露再次涉嫌违规

  6月21日,ST大路B(200160)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6804号民事裁定书,该院就公司与徐学名誉权纠纷提起上诉一案作出裁定,决定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上诉获支持

  据了解,徐学系ST大路B前身原帝贤B的工会主席、承德大路股份有限公司(即ST大路B)现任监事及财务审核委员。

  ST大路B此前称,2011年12月7日上午11点,徐学煽动并伙同原帝贤B高管聚集在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000402)上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门口,捏造事实、并打出横幅公然宣称“大路公司搞大量内幕交易发布虚假盈利公告操纵股价坑害股民!”、“ST大路公司假重组、真骗财、掏空上市公司资产、坑害公司、坑害万名工人”等不实言论。

  而徐学的举报材料则称,承德大路在操作帝贤B的破产重整时,只是将帝贤B名下少数资产登记在破产财产之内,其余大部分资产被隐匿,最终得以低价收购。

 

  对此,ST大路B表示,徐学的不实言论给ST大路B造成了非常坏的社会影响,并使得上市公司名誉遭到巨大贬损,价值缩水。2011年12月22日,为维护ST大路B利益,公司就被告徐学在没有任何客观依据的情况下,有意捏造事实,并向媒体散布虚假信息以及虚假举报等诋毁原告,对ST大路B名誉权造成严重侵害一案向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过,2012年3月31日,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在经对该案进行审理后认为,是否构成名誉侵害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等方面予以认定,本案中,被告徐学认为原帝贤针纺有限公司在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存在问题并因此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了举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受理后尚未就被告反映出的问题作出明确的认定和处理,因此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应待证券监管部门查明处理之后方能予以认定,目前情况下本院不宜就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认定处理,因此驳回原告承德大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对此,ST大路B表示证监会信访办2011年12月23日书面受理了被告徐学的上访请求,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已明确回复,被告故意隐瞒已经回复的事实,影响法院依法公正判案。因此ST大路B称对原裁定不服,并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西城区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并对本案依法进行审理并判令。

  而在3月后,ST大路B的本次上诉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ST大路B表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后认为,徐学在本院审理期间提交了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2年3月14日对其反映原承德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在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存在问题做出的回函,回函中对该会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项进行了答复。承德大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有关规定,本案应当围绕徐学的行为是否侵犯承德大路股份有限公司的名誉权进行审查。原审法院以徐学的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应待证券监管部门查明处理之后方能予以认定为由,驳回承德大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妥,故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实体审理。

 

  信披频频涉嫌违规

  但在ST大路B的上诉获得法院支持的同时,公司近期的多次信息披露均涉嫌违规。6月15日,ST大路B公告称,在2个月前披露对子公司荣益达房产侵权纠纷一案时,没有将反诉情况等信息及时披露,并因“前期工作人员疏忽”,将“承德大路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写为“承德大路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三人”。

  此外,今年6月19日,ST大路B才将2010年年末的一宗资产买卖情况披露,涉及资金1.3亿元。而今年5月23日,公司刚刚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承德大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有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由于一宗涉及标的为1500万元的诉讼公告迟到了四个月,包括时任董事长在内的三名高管被发函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