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股票 > 创业板 >> 正文

创业板公司业绩披露有新规

2012-1-5 11:31:26 来源网络 http://www.sixwl.com/ 点击:.. 字号:

当今股市中:股民需要什么?炒股赚钱又需要什么?核心信息平台股市007,展示股市赚钱高科技
您想改变自己的投资命运吗?点击 [注册][下载] 核心信息平台,实现真正的价值投资。

  昨天,深交所发布了《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披露2011年度报告不应晚于2012年4月30日,并对创业板公司业绩披露提出新要求。

  由于创业板上市公司规模普遍较小,业绩波动幅度较大,而且年度报告披露法定期限较长,现有规则仅要求预计亏损、扭亏为盈及同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等情形需进行年度业绩预告,不能满足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业绩变动情况的需求。

  对此,深交所要求,无论是否出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1.3.1条所述应进行业绩预告的情形,均应在2012年1月31日前披露2011年度业绩预告。这一措施将至少较以前提前一个月将上市公司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给投资者。

  另外,创业板公司业绩波动较大,《通知》要求所有创业板上市公司在披露2011年度报告的同时,必须及时披露2012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年报预约披露时间在2012年3月31日之前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在披露年报的同时,披露2012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年报预约披露时间在2012年4月份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则应在2012年4月5日之前披露2012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

  此外,《通知》还提出,纳入“深圳100指数”的上市公司应按照深交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披露社会责任报告。深交所还鼓励其他公司披露社会责任报告,并明确了医药生物、食品饮料行业公司、重污染行业公司(包括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等)、采矿、建筑等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公司等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相关内容。

  另据记者了解,深交所还将于近期发布《创业板公司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包括要求创业板公司披露报告期主要业务模式、经营模式所发生的重大变化,还将要求所有创业板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及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强化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