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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新规增强“新三板”市场吸引力

2012-6-23 16:03:21 来源网络 http://www.sixwl.com/ 点击:..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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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证监会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管理办法》对不公开发行、不在沪深交易所上市,但是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的股份发行和监管办法做了明确的规定。

  业界普遍认为,这一《管理办法》将正式给予非上市公众公司准生证,为将来“新三板”的推出在政策上保驾护航。同时,股东数量限制的突破,将大大增加“新三板”市场的参与者数量,提升交易的活跃度,提高股票的流动性,增强“新三板”市场的吸引力。

  “这一办法是场外市场建设的基础规章。”有接近监管层的知情人士对记者表示,办法的出台,将有效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转让和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全面而有层次地支持中小企业股本融资、股份转让、公司重组等活动。

  记者了解到,2006年修订的《证券法》扩大了股份公司纳入证券市场统一监管的范围,将公开发行不上市的公司纳入证监会监管,从而划出了一条股份有限公司触及公众利益的红线。

  “根据2006年新《证券法》和‘99号文’的规定,股份公司通过股票发行或转让等方式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应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上述接近监管层的知情人士介绍。他进一步解释:2006年新《证券法》实施前,公司股东已经超过200人的,主要是2006年前由各地方政府批准的,通过定向募集等方式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由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制度尚未建立,一直未纳入证券市场统一监管的规范。

  “随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制度的建立,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时机和条件逐步成熟。”上述接近监管层的知情人士表示,历史遗留股东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有的经营状况较好,有的存在股权不够清晰等问题,证监会正在对此类公司进行专题研究,拟制定专门的工作方案,根据具体情况逐步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

  记者了解到,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监管办法,主要规范两类股份公司:第一类公司是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或发行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公司。其中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情形多为因司法判决、行政划转、继承及财产分割、股东自行转让等被动方式导致公司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第二类公司是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的公司。由于公司股票的公开转让行为涉及公众的利益,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法律属性,应当将此类公司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范围。

  “上市公司是因为公开发行后必须到沪深交易所去上市,但是,对于非上市公众公司而言,如果符合超过200人的条件,但是又没意向挂牌,怎么办?”有投资者提出这样的疑问。

  记者了解到,对于这类公司,目前监管层方面并没有安排强制挂牌。而正在征求意见的《管理办法》也明确提出:公司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公开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各地登记存管可能会出现混乱,一般的股份公司法律上并没有要求统一登记,可以委托产权交易市场、地方设立的登记托管中心来托管。但这类公司,股份必须通过中登公司统一登记存管。”上述接近监管层的知情人士对记者表示。

  该知情人士同时称,依法设立的交易场所,依照的是《证券法》和《公司法》,但是不包括各地的产权、股权交易场所。

  对于此次正在征求意见的管理办法,一位券商研究人士表示,《管理办法》对市场所关心的“新三板”的相关信息进行了明确,明确了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数可以突破200人,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通过定向发行的方式募集资金,这必将会对证券行业以及整个证券市场带来积极而实质的影响。

  “股东数量限制的突破,无疑将大大增加‘新三板’市场的参与者数量,进而提升交易的活跃度,提高股票的流动性,增加‘新三板’市场的吸引力。”上述券商研究人士表示,而允许定向发行募集资金丰富了“新三板”市场的功能,确立了“新三板”市场不仅仅是交易和投资的市场,同时也是融资的市场,可以满足拟挂牌公司的融资需求,无疑将大大增强“新三板”市场的吸引力。